标题:细辛限量的由来 内容: 从古至今,细辛的临床用量没有明确限制,真正符合陈李之说限量要求的微乎其微。 细辛复方使用,尤其是入汤剂煎服,剂量可不受陈李之说限制。 离开限量条件谈细辛限量,甚至无限扩大细辛限量范围都是不对的。 周祯祥 湖北中医学院细辛是临床常用中药,首载于《神农本草经》,书中将其列为上品,当时既无剂量记载,更无限量可言。 最早论述细辛限量的本草著作是宋·陈承《本草别说》。 书中记载:“细辛若单用末,不可过半钱匕,多即气闷塞不通者死。 虽死无伤。 近年关中或用此毒人者。 闻平凉狱中尝治此,故不可不记。 非本有毒,但以不识多寡之用,因以有此”。 陈氏之论拉开了细辛限量的序幕,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思和玩味:①细辛的限量是“半钱匕”。 ②细辛限量的条件是“单用末”。 ③过服细辛的毒副反应是“气闷塞不通者死”。 ④“近年关中或用此毒人者”即是明证。 ⑤造成细辛恶果的原因是“不识多寡之用”。 结合古代论述,细辛的限量条件还应具备“正品细辛”和“用根”。 以上构成了细辛限量的基本内涵,也是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和把握细辛限量的着眼点。 明·李时珍《本草纲目》记载:“承曰:细辛……若单用末,不可过一钱,多则气闷塞不通者死,虽死无伤。 近年开平狱中尝治此,不可不记。 非本有毒,但有识多寡耳。 ”内容与《本草别说》记载的大同小异,唯一不同的是细辛的限量发生了变化。 李时珍把细辛的限量由陈承的“半钱匕”(1g)提升到了“一钱”(3g)。 究竟是李时珍在引用文献时抄录错误,或是李时珍临床用药经验和心得的积累,均不得而知。 至此,细辛的用药剂量基本定格在1~3g,且为大多数本草学家所认同。 细辛“不过钱”已经成为历代本草的主流思想。 明末以降,细辛的剂量问题一直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,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。 ①反对陈李之说。 如张志聪《本草崇原》云:“细辛单用末,不可过一钱,多则气闭不通而死。 近医多以此语忌用,嗟嗟。 凡药治病者,有是病,服是药,岂辛香之药而反闭气乎? 岂上品无毒而不可多服乎? 方书之言,俱如此类,学者不善详察而遵信之,伊黄之门,终身不能入矣”。 主张细辛可以多用,不必受一钱之束缚。 ②赞成反对参半。 如陈世铎《本草新编》提出了“两止可”和“两不能”的观点,认为“细辛,止可少用,而不可多用,亦止可共用,而不能独用”。 赞成“少用”,反对“单用末”。 强调细辛不能单用,用量不宜过大,必须配伍使用。 并提出了“多用则耗气而痛增,独用则气尽而命丧”的告诫。 ③把陈李之说扩大化。 如汪昂《本草备要》云:细辛“不可过一钱,多则气不通,闷绝而死”。 蒋介繁《本草择要纲目》云:“入煎剂不可过一钱,多则令人气闷”。 缪希雍《神农本草经疏》云:“即入风药,亦不可过五分,以其气味俱厚而性过烈耳”。 杨时泰《本草述钩元》云:“气厚性烈,入药不得过五分”等。 以上诸家均遵循陈李之说,并把“单用末”三字删去,直谓“不可过一钱”或“不得过五分”。 抹去细辛的限量条件,无限扩大细辛的限量范围,有悖于陈李之说,有失于细辛限量之旨,更不符合临床用药实际。 新中国成立以后,国家以法典的形式对细辛的用量用法进行了规范。 如《中国药典》1963年版规定细辛的用量为“三分至一钱”,1977年版规定为“1~3g”,1985年版规定为“1~3g,外用适量”。 此后,历版《中国药典》皆沿用此规定,各种《中药学》教科书也都遵从此用量。 作为国家标准的《中国药典》并未对细辛的限量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,以致临床用药无所适从,对指导临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极大的约束力。 事实上,从古至今细辛的临床用量是没有明确限制的,真正符合陈李之说限量要求的微乎其微,甚或阙如。 如汉·张仲景《伤寒杂病论》,书中记载运用细辛的经方16首,其中散剂1方,丸剂2方,汤剂13方,全部为复方,没有单味细辛使用者。 细辛的剂量最少为一两(1方),最多为六两(1方),一般为二两至三两(13方)。 按今之通行的古今度量衡换算法计算,东汉的1两相当于今之公制13. 92g。 据此推算,《伤寒杂病论》中细辛的用量最少为13. 92g,最多为83. 52g,一般为27. 84g~41. 76g,是《中国药典》法定剂量上限的4. 5~27. 8倍。 可见,细辛复方使用,尤其是入汤剂煎服,剂量可不受陈李之说限制。 总之,细辛限量是有条件的。 离开限量条件谈细辛限量,甚至无限扩大细辛限量范围都是不对的。 发布时间:2026-05-17 11:00:16 来源:中医文献网 链接:https://www.zuoo.com.cn/hui/5607.html